就医服务
为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落实兵团居民普通门诊待遇水平更加均衡的要求,现就师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0%,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50元、70元、90元。未定级医疗机构参照一级医疗机构执行。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在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的,按一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政策执行。一个参保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人。
参保人员已办理居民门诊慢特病的,优先按门诊慢特病政策予以保障。超出门诊慢特病年度报销限额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普通门诊统筹政策予以保障。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重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待遇。
参保人员已办理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两病”待遇的,其普通门诊统筹保障不受影响,即“两病”门诊药品费用不占用普通门诊统筹限额。
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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