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参保居民门诊报销政策
一、普通门诊
2018年四师在全兵团率先开展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示范,参保居民每次在医院门诊就医,起付标准为10元(即政策范围内费用首先承担10元),每次就诊最高报销80元,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一级(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团医院、连卫生室)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80%;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0%;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60%。
二、居民“两病”
居民“两病”指:居民不符合糖尿病、高血压慢病鉴定标准,但需服用相关药物进行治疗的。
居民“两病”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高血压年度内支付限额为300元,糖尿病年度内支付限额为400元。
三、门诊慢病
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与职工医保相同,在规范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不分医院等级),不设起付标准,乙类需先自付10%。每个病种年度报销限额均为1000元,同时患者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病种的参保居民,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