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开展禁止类及限制类技术的
公示及承诺
根据国家卫健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的通知、兵团卫健委《关于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经自查,我院未开展国家“禁止类技术”和国家“限制类技术”,现将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一、国家禁止类技术清单
1.脑下垂体酒精毁损术治疗顽固性疼痛
2.克隆治疗技术、代孕技术
3除医疗目的以外的肢体延长术
4角膜放射状切开术
5小腿神经离断瘦腿手术
二、国家限制类技术清单
1.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
2.同种胰岛移植技术
3.同种异体运动系统结构性组织移植技术
4.同种异体角膜移植技术
5.性别重置技术
6.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
7.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
8.肿瘤消融治疗技术
9.心室辅助技术
10.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
11.体外膜肺氧合(ECMO)技术
12.自体器官移植技术
三、承诺
1.我院承诺杜绝禁止类技术开展。
2.我院如开展国家限制类技术,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履行相关手续,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下开展相关技术。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医院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