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医服务
医保办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有哪些?
1 、大、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学生(含幼儿园幼儿)在校发生意外伤害所造成的医疗费用,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
2 、少年儿童;
3 、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男年满 60 岁以上,女满 55 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
4 、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
5 、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
二、城镇居民参保每年需要交多少钱?
缴费标准如下表:
参保对象
年缴费标准(元 / 人)
未成年人
合计
个人缴费
中央财政补助
地方财政补助
1 、少年儿童、在校学生
110
20
40
50
2 、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
10
成年人
1 、城镇居民
210
120
2 、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老年人
60
100
三、参保居民根据病情确需转院治疗的,转院手续如何办理?
参保居民患病住院治疗,实行在定点的基层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确需转院治疗的经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对转往统筹区外的,由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转出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报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转诊转院医疗费用由患者垫付,凭有效单据予以报销。
四、参保居民转诊转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需提供哪些资料?
转诊转院患者出院后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卡)、转院介绍信、住院发票原件、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有效单据,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核报销。
五、城镇居民参保后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比例是多少?
在一级定点医院住院,符合“三个目录”支付范围的,起付标准在 80 元以上,低保人员 80 元以上,最高封顶线 2.5 万元以下的部分,按 90% 报销。
在二级定点医院住院,符合“三个目录”支付范围的,起付标准在 400 元以上,低保人员 200 元以上,最高封顶线 2.5 万元以下的部分,按 60% 报销。
在三级定点医院住院,符合“三个目录”支付范围的,起付标准在 600 元以上,低保人员 300 元以上,最高封顶线 2.5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 55% 报销。
六、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发生哪些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 1 )《三个目录》外的医疗费用;
( 2 )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 3 )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自行外出就医的医疗费用;
( 4 )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犯罪及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所致的医疗费用。
( 5 )赴港、澳、台和出国发生的医疗费用。
( 6 )其他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七、城镇居民参保后,可以选择几家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后,应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中确认一家一级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两家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八、城镇居民是否设立个人帐户?
设立个人帐户每人每年 20 元门诊医疗费,不能结转使用,调整为设立个人帐户,每人每年为 20 元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参保居民的个人帐户资金在医疗保险关系存续期间累加计算,主要用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支出和住院费用由个人承担部分。
九、特殊病种门诊支付标准是多少?
参保人员患特殊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支付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相同,一个统筹年度内,累计发生的单个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 1000 元,患多种特殊病的患者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 2000 元。特殊病种包括:( 1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含白血病);( 2 )尿毒症门诊透析;、肾功衰竭;( 3 )
详情请咨询:伊犁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话: 0999-8024486
0999-8024766
0999-8085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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