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1、用人单位缴费: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含退休人员养老金和退休人员生活费)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职工个人缴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个体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按不低于州直上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两部分组成。1、个人帐户: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划入个人帐户,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平均为1.8%,具体按年龄段确定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30岁以下的按1.1%计入;31-45岁的按1.3%计入;46岁以上的按1.5%计入;退休退职人员按3.8%计入。个人帐户基金本息为职工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2、统筹基金: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划入个人帐户以外的部分为统筹基金。
1、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分别核算,分别管理,不得相互挤占透支。2、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费用和住院应由个人负担的不足部分,由职工本人自付,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费用和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3、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为55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45000元(此标准按州直职工平均工资增减每年调整一次)。三级医院450元、二级医院450元、一级医院400元。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职工自付,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5000元以下的部分:个人负担12%,统筹基金付88%。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9%,统筹基金付91%。20000元至45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6%,统筹基金付94%。以上个人自付部分分段计算,退休职工负担比例为上述自付比例减去2%。4、规定范围内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乙类药品,其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其余部分再进入统筹基金。5、统筹基金的支付要严格控制在《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目录》的规定范围之内,超出部分由职工个人自付。住院和紧急抢救医治属于《诊疗项目》所列病种的费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住院治疗,但不属《诊疗项目》所列少见病医疗费;门诊治疗严重的老年性疾病,各类恶性肿瘤以及门诊肾透析。
1、参保人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和《诊疗手册》就诊、交费、检查或取药。2、医务人员必须将检查结果和诊断、治疗情况在《诊疗手册》上详细记载。3、参保人员必须在州直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诊疗和取药,因公出差、休假、探亲和异地安置人员及州直驻县单位及分支机构参保人员,可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就医取药,发生的医药费按规定予以支付。4、因急症可就近就医,但必须在壹周内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药费可按规定予以支付。5、确需转院治疗的病人,需经主任医师审核,院长签署意见后,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6、由基层医院转入州直统筹区内高一级医疗机构的,在出院时由医疗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清患者的自付金额后即可出院而无需履行转院、转诊手续。但转往统筹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必须由州友谊医院转出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7、转出州直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医的医疗费先由职工或其单位垫付,凭单据按规定予以结算。
一、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大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要按照属地自愿参保的原则,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筹资水平:未成年人:1、少年儿童、大中小学阶段学生每人每年缴费11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地方财政补助50元。2、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参保,每人每年缴费110元,其中:个人缴费10元,中央财政补助50元,地方财政补助50元。成年人:1、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210元,其中:个人缴费12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地方财政补助50元。2、非学生儿童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州直最低工资标准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参保,每人每年缴费21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中央财政补助100元、地方财政补助50元。
三、待遇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在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及门诊帐户费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为80元。一个统筹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参保职工住院转至高一级医院治疗的,应补足相对应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1、《三个目录》外的医疗费用;2、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3、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自行外出就医的医疗费用;4、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犯罪及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所致的医疗费用。5、赴港、澳、台和出国发生的医疗费用;6、其他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