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实现了城乡医保并轨,无疑会更好地减轻农民看病负担,更好地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包括伊犁州直辖区内原有的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所有应参保人员,即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组成。个人缴费标准:2018年个人缴费180元,各级财政人均补助460,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伊犁州直医疗救助相关政策给予资助,精准扶贫对象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帮扶单位或者个人资助。
城乡居民实行年缴费制度,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未出生的新生儿缴费不受缴费时间限制,缴费到账后发生的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当年缴费次年生效,保险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未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患者县市级城乡基本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县及县以上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有限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相关检查报告,经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发放慢病卡。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分为一般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
1、一般慢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资金按照40%的比例支付,统筹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2、特殊慢病中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耐多药肺结核的门诊医药费按照60%的比例支付,不设限额。
对于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艾滋病等有专项资金支持的病种,先由专项资金予以补助,之后再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城乡居民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分担:
1、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即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次200元,按照统筹基金的90%支付;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即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次400元,按照统筹基金的80%支付;
3、州级定点医疗机构(即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次600元,按照统筹基金的60%支付;
4、自治区级疆外定点医疗机构每次600元,按照统筹基金的50%支付。
参保患者每次住院结算都计算起付线,县内及县之间无需转院,县级以上要严格执行转诊转院,如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挂120急诊、重症监护和急诊手术治疗除外)或在非定点就医的,报销比例下浮20%。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支付限额8万元。22类64种特殊重大疾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艾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按病种费用标准结算,支付不设起付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70%,大病保险支付30%。
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城乡居民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的生育医疗费,参照相应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予以支付,符合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资金补助规定的,先由专项资金予以补助,之后再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